商標應具有的基本特點,如下:
(1)顯著性。顯著性是指商標能夠起到區別自然的特性。前面第一題講到,商標就是區別商品來源或服務提供者的標志,所謂標志就是表明一種特征的記號,既為記號就應當是便于識別的。
(2)商業性。商業性是指商標是使用在商業活動中的標志,前述的交通標志,安全標志雖然也是標志,由于其不是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標志,所以它不具有商標的性質。
(3)專有性。專有性是指商標是由專一的企業所使用。有些標志雖然也是用在商業活動中,但由于不是專一企業所使用,因而不能區別商品的來源,所以不屬于商標。如農藥商品上的劇毒標志(骷髏圖形),精密儀器的防潮等,雖然是屬于商業活動中使用的標志,卻不屬于商標。因為這些標志是企業公用的,同樣不具備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。
二、私自更改商標如何處罰
根據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,商標注冊人自行改變其注冊商標的文字、圖形或者其組合的,即屬于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。
對注冊商標作局部或較輕微的改動(如改變商標文字部分的字體,或在不改變圖回形主體的前提下對圖形部分作某些變動或增減等)的,屬于《商標法》第三十條第一項所述的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。
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九條規定,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,自行改變注冊商標、注冊人名義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
期滿不改正的,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。
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??! 商標;專利;版權;法律